公告
年9月12日发布于人民法院报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于年8月13日、21日分别向本院申请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回头公司)及其6家子公司(三亚润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三亚鹿璟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南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湾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海实业有限公司、三亚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佳公司)及其4家子公司(三亚鹿洲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辰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鹿影实业有限公司、三亚东海旭日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年8月27日、31日分别裁定受理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对上述12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上述公司具有一定关联关系,且有财产混同的情形,为顺利审理该12家公司破产重整案,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本院研究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符合规定的1家中介机构担任该12家公司的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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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认定的企业基本情况
半山半岛项目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小东海鹿回头半岛,主要由鹿回头公司及其6家子公司、新佳公司及其4家子公司以及其他一些企业进行开发,目前已建成八期住宅以及酒店、帆船港、高尔夫球场、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
(一)企业注册情况
鹿回头公司于年12月3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股东为香港天福有限公司和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三亚鹿回头半岛7个地块普通住宅开发经营和2个地块酒店开发经营。鹿回头公司后续注册了6家子公司:三亚润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三亚鹿璟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三亚鹿南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三亚鹿湾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三亚鹿海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三亚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新佳公司于年9月6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2.62亿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股东为香港康瑞投资有限公司、海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时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系香港天福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三亚市鹿回头项目的开发经营和酒店建设经营。新佳公司后续注册了4家子公司:三亚鹿洲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三亚鹿辰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三亚鹿影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三亚东海旭日酒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二)资产负债情况
鹿回头公司及其子公司、新佳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开发的半山半岛项目经过四次控规调整,可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约亩,目前已批建项目17个,已开发用地面积约亩,计容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剩余13个地块尚未开发,未开发用地面积余亩,计容建筑面积70余万平方米。
经初步估算,鹿回头公司及其子公司、新佳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拖欠土地出让金、税款、借款、工程款、安置补偿款等款项超过亿元。
(三)涉讼情况
鹿回头公司及其子公司、新佳公司及其子公司涉讼众多,其负责开发的半山半岛项目土地及房产已被多家司法机关查封,其中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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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及其拟派出从事本次管理人工作的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在近5年内有从事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
4.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10人,具有破产工作经验及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
5.申报机构及其拟派出从事本次管理人工作的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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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十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报时请携带原件进行核对)。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编入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包括名册及编制名册法院盖章确认的现仍在册的证明)、规模、拟推荐从事本次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
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所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等;
4.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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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时间
申报期限为本公告发布次日起7日内,即自年9月13日上午8时30分起至年9月19日下午6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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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地点与联系人
申报地点: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南副楼一楼诉讼服务中心
联系人:刘文慧-
吴天鸿-66969688
监督-66962243-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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